【CMDE】光固化氢氧化钙盖髓剂性能研究需要考虑哪些内容等问题的回答
日期:2026年03月13日 苏州苏大卫生与环境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 阅读量:7

  1. 光固化氢氧化钙盖髓剂性能研究需要考虑哪些内容?

光固化氢氧化钙盖髓剂需根据声称的产品特性及临床预期风险,开展物理和机械性能验证,一般需包括外观、固化特性、酸溶砷含量、酸溶铅含量、环境光线敏感性、氢氧化钙含量、pH值、固化时间、抗压强度、挠曲强度、固化深度、X射线阻射性、阻隔/密封效果研究、直接盖髓剂牙本质桥生成性能、抑菌性能。


审评四部 供稿

 

  1. 产品研制、检验、临床试验过程中医疗器械生产地址变更对后续注册申报有何影响,应注意什么问题?

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及《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检验用及临床试验用医疗器械(包括体外诊断试剂,下同)的生产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注册时提交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料,受理注册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产品技术审评时认为有必要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的,应当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调阅原始资料。《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中亦提出明确要求:应当保留用于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研发、生产的厂房设施与设备以及相关使用记录。如遇不可抗力无法保留的,应当留存可以证明产品研发、生产及验证等产品实现过程活动真实、完整和可追溯的证据资料。

在医疗器械研制、检验、临床试验过程中,原则上应保持生产地址不变。如确因不可抗力,导致检验用产品和/或临床试验产品研发、生产环节的地址与注册申报时的生产地址不同,且企业无法保留原有研发或生产场地,应保留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研发、生产及验证全过程资料,并保证相关数据和活动真实、完整、可追溯;如在非不可抗力的因素下发生生产地址变更,应保留用于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研发、生产的厂房设施与设备以及相关使用记录,并保证原生产地址与新生产地址的质量管理体系均符合要求且保持一致。


临床与生物统计二部 供稿

 

  1. 血管封堵类产品能否在同一临床试验中验证其在动脉和静脉血管使用的安全有效性?

血管封堵类产品通常由输送组件和止血组件组成,用于接受过不同尺寸手术鞘管的诊断或介入血管内手术的患者,实现动、静脉血管止血。

  根据当前认知,境内已上市产品在已获批股动脉(匹配5F-8F)封堵止血的基础上,如拟扩展其在股静脉(匹配5F-8F)的使用,应在充分考虑临床需求的基础上,基于适应证的差异提交动物试验等非临床研究资料。如拟扩展其在股静脉(匹配9F及以上)的使用,考虑到动脉血管和静脉血管在解剖学结构、生理特点、临床需求、止血效果、介入术式、不良事件发生情况和风险受益均存在差异,建议单独开展有统计学意义的临床试验。


临床与生物统计一部 供稿

 

  1. 可吸收性外科缝线稳定性研究中能否选择一个规格涵盖所有申报产品?

不可以,不同规格的缝线断裂强力及其随时间的变化情况均不一致,因此建议选择申报产品中最大、中间和最小规格缝线(建议缝线线径规格之间的差异不得超过两个规格)作为典型型号开展有效期研究。


审评五部 供稿

 

  1. 当校准品量值水平较低时,产品技术要求中校准品均一性有何要求?

当校准品中含有被测物,但量值水平较低时,如定量产品校准品量值水平接近检出限水平,或者可报告量值的定性产品校准品量值水平为阴性时,与其他量值水平校准品一样需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对校准品均一性进行规定,申请人可设置合理的均一性指标,可与其他量值水平的校准品均一性指标要求不同。


审评六部 供稿

 

  1. 我司的骨科植入产品,注册研发阶段是跟供应商采购的材料自行完成机械加工工艺,取证后,由于原材料供应商具备机械加工能力且加工成本和质量控制较好,现需要变更为:由原材料供应商同时负责机械加工,我司外购供应商加工后的半成品并仅执行清洗、打标、包装、精洗灭菌工艺。我司会做好相应工艺及性能验证,同供应商重新签订质量协议,并在国家监管系统上做重大事项变更报告。以上做法可行吗?

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其原材料、生产工艺等发生变化,应遵循相关法规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系统开展供应商管理、工艺验证、设计开发变更及注册变更(如涉及)等相关工作。具体而言,应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规要求,充分识别、评估并控制变更对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影响,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供应商的生产能力、质量保证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进行审计;双方签订质量协议,明确加工内容、质量标准或技术要求、验收准则及双方责任;评估是否需重新验证清洗效果等。如涉及注册变更,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1. 在公司近期组织学习的飞检通知中,对于供应商的管理有些疑问。1. 在材料并未发生变更,但是新增或变更了该材料供应商时,是否必须走设计开发变更?走合格供应商评审是否可行?如果必须走设计开发变更,是否是只有关键材料供应商新增和变更才必须走设计开发变更?2.是否在设计开发阶段,所有涉及的变更都需要走设计变更,包括文件变更等?应该如何考虑和理解?

关于新增或变更原材料供应商,建议参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5年第107号)第八章 采购与原材料管理开展相关工作。

 

  1. 注册时标签上符合6号令要求的内容都在一张标签纸上,注册下来后,像注册人名称、地址、电话、生产许可注册证号等这些固定不变的内容,可否打印在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盒上,其他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失效日期、UDI等变化的贴标签?

注册申报过程中均已提交产品中所有标签内容(包括了最小销售单元包装盒上的标签),应按照注册的产品标签内容进行标签的打印。

 

  1. 多个产品(结扎夹、筋膜缝合器、缝合器及胸腹腔镜穿刺器等产品)在同一时间、同一灭菌设备及同一灭菌参数的情况下进行环氧乙烷灭菌;通过数据统计,是否可以仅检测环氧乙烷残留量最多的那个产品,而不是每个产品均进行环氧乙烷残留量的检测呢?

根据您的问题,仅通过常规生产数据统计来确定共同灭菌产品中环氧乙烷残留量的最差情况是不可行的。不同产品的材料、结构、包装形式及装载方式均会影响环氧乙烷的吸附与解析效果。采用相同的灭菌参数仅能确保达到一致的灭菌效果,但无法保证各产品在相同解析时间内具有相同的环氧乙烷残留水平。如需进行代表性样品检测,建议基于风险评估对产品族进行划分,并在灭菌确认阶段开展充分研究,以确保样品的代表性。您可以参考GB 18279系列标准及GB/T 16886.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的相关要求。

 

  1. 我司生产血糖监测产品(持续葡萄糖监测系统),产品的生产地址有A和B,A地址生产无菌组件,B地址生产成品。目前已经通过注册体考,还未取得注册证,现计划变更产品的工艺流程图,把血糖监测产品的无菌组件由自制改成采购供应商的无菌组件,供应商是集团内的子公司,请问需要走什么流程?是否需要重新体考?

注册体系考核是依据注册申报的情况进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生产工艺在注册申报时就应确定,由于生产工艺直接关联产品的安全有效性,若发生变化,会造成之前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含注册检验、临床试验等)无法证明申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因此变更生产工艺不仅仅是重新体考。若注册体系考核已完成的情况下,建议先按照原有之前生产工艺取得注册证后再进行变更。

 

  1. 我司拟为境外公司代理一款血液透析器进行进口产品首次注册,该血液透析器已在境外A生产地址完成设计开发和注册检验样品生产,并委托我司在境内进行注册检验,已取得注册检验报告。由于A生产地址的厂房租赁到期,拟在注册申报前将生产地址转移至B地址,B地址已具备生产能力,注册申报时将用B地址作为生产地址申报。问题1:请问此款进口注册产品血液透析器是否可以在完成注册检验后,注册申报前将生产地址由A地址变更为B地址,即注册检验样品生产地址和注册申报生产地址不一致是否可行?如不可行,境外公司需如何处理,才可以用B地址进行注册申报?问题2:如问题1可行,注册申报受理后如需开展境外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但完成设计开发的A地址已不存在,是否可以提供A地址相关设计开发文档及地址转移相关验证,只对B地址进行现场审核即可?

针对问题1,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口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检验样品应符合拟上市产品的设计、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若注册申报地址由A转移至B,生产工艺、设备、环境或质量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则原A地址的注册检验报告可能无法完全代表B地址生产的产品。建议您就具体情况充分咨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部门。针对问题2,根据《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4.3.4 规定,企业应当保留用于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研发、生产的厂房设施与设备以及相关使用记录。如遇不可抗力无法保留的,应当留存可以证明产品研发、生产及验证等产品实现过程活动真实、完整和可追溯的证据资料。在开展注册管理体系核查时,针对在注册申报时已明确并提交的生产地址由A变更为B的情况,按照要求对拟申报地址进行现场审核,同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用以证明从A地址至B地址产品实现过程真实、完整和可追溯的全部证据资料(包括设计开发文档、转移验证报告等)进行重点审核,核查与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致性,并评估B地址是否具备持续生产符合标准产品的能力。

 

  1. 现在我们公司获得了近十个产品的注册证,设计开发的样品较多,占用空间大,且部分样品保存时间超过5年, 之前听从业人员说过,设计开发的样品在获得注册证后要终身保留,但没找到相应的法规规定。想请教老师,设计开发的样品要保存多长时间(取得注册证后),哪条法规有规定?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4年64号公告)第二十七条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5年第107号公告)第四十五条规定“记录应当保证产品设计开发、生产、质量控制和产品放行等活动可追溯”。《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2020年第19号通告)第4.5.7条规定“应当保存设计和开发验证活动的详细原始数据记录资料,包括验证方案、验证报告、验证记录(如测试数据、样品处理记录等)、辅助记录等”。第4.8.8条规定“申请人应当结合产品特点,留存一定数量的注册检验产品、临床试验产品。生产产品或者留样产品数量和规格型号应当能满足产品检验和临床评价(含临床试验)的需要。留样产品去向应当可追溯”。上述法规核心强调,企业应确保与样品相关的设计开发记录需完整、可追溯。样品实物的保存期限,企业应依据产品特性、风险及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规定其合理的保存期限、条件和处理方式,确保规定的期限、处理方式能够保证可追溯性。

 

  1. 2025年12月2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查中心制定并发布了《生物等效性试验电子化记录技术指南(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问,是否该日期之后开展的生物等效性试验,必须进行全程电子化记录?未完成电子化系统安装部署的临床机构,能否继续使用原有纸版文件开展试验呢?

《指南》“1.4.1适用性”中明确“本指南给出了一个通用的生物等效性试验电子化记录技术指导。生物等效性试验参与方可以参照本指南采用计算机化系统对试验数据进行电子记录”。本指南“旨在帮助和指导从事生物等效性试验的申办者、临床试验机构、分析检测单位、服务供应商(包括合同研究组织)等临床试验相关方,在试验过程中规范合理地应用电子记录”。据此,对于2025年12月22日之后开展的生物等效性试验,相关参与方若采用电子化记录方式开展试验,建议参照本指南要求对照执行;未完成电子化记录系统安装部署时,可继续沿用原有纸质文件开展试验。本次解释基于现行有效法规及技术指南。后续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相关部门发布新的法规、公告或技术要求,以最新发布的官方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