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同性证明在医疗器械产品的上市申报中至关重要。等同器械的技术文件、研究及报道资料是临床评价的重要数据来源。对于Ⅲ类和可植入器械,如制造商能充分证明该产品与已上市医疗器械实质等同,在安全性和性能上不存在显著临床差异,则可能免于临床研究。MDR要求等同性证明从器械的技术特性、生物学特性和临床特性三个方面来考虑。相较于MDD,MDR对等同性证明的要求更为全面、细致。
一、MDR等同性证明的对比要素
►技术特性
- 设计相似;
- 使用条件相似;
- 规格和性能相似,包括物理化学特性,如能量强度、拉伸强度、粘度、表面特性、波长和软件算法;(❗Note:软件算法为MDR新增要求;与医疗目的无关的软件不需进行等同性证明。)
- 配置方式相似,如相关;
- 操作原理和关键性能要求相似;
►生物学特性
- 使用的材料/物质相同;
- 与人体接触的组织或体液相同,接触方式、持续时间相似,物质释放特性相似,包括降解产物和可沥滤物。
❗Note:
- 应对终产品进行生物学特性评估。较之MDD,MDR在“与人体接触的组织或体液相同”的基础上,增加了接触方式、持续时间、物质释放特性相似的要求,主要是考虑到即使原材料相同,加工、设计和使用环境也可能带来微小的变化。加工过程可能改变材料的性质或是诱导不同的应力,导致材料更容易降解。例如,pH值或氧化应激的微小变化可能改变物质的释放特性。
- 生物学特性评估可以采用ISO 10993医疗器械生物评价系列标准中概述的原则,特别是ISO 10993-1,其中阐明了基于风险的医疗器械生物评价方法和材料表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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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拟引入人体,被人体吸收或在人体局部扩散的物质或物质组合而成的器械,物质应相同。
- 含药器械的药物释放特性需咨询欧洲药品主管机关或EMA的意见,以确保安全和性能得到充分评估。
- 含药器械的药物释放特性需咨询欧洲药品主管机关或EMA的意见,以确保安全和性能得到充分评估。
►临床特性
- 临床条件或目的相同,包括疾病严重程度、阶段相似,使用部位相同,人群相似(包含年龄、解剖学、生理学);
- 用户类型相同;
- 针对特定目的预期临床效果,相关关键性能相似。
❗Note:
- MDR要求等同器械的使用者必须类型相同,是考虑到目标使用者的使用能力和知识水平可能会对器械的安全、临床性能和结果产生影响。
- MDR和MDD均要求待评价器械与等同器械用于相同的临床条件或目的,在此特别强调,MDR在举例中虽然未列出“相同的适应症、性别和持续时间”,但应理解为包含在“相同的临床条件和目的”中。
- MDR虽未明确要求申报器械与等同器械的医疗指症、性别和使用时间相同,但一般来说MDR的要求涵盖了这一点,即两种器械应用于的临床条件或目的相同,包括疾病严重程度和阶段相似,并具有相似的相关关键性能,这在MEDDEV 2.7/1修订版4中也有指出。
二、MDR等同性证明的总体考虑
- 预设等同器械的技术文件资料,如规格、测试结果、化学/物理/生物学分析,临床前研究数据等。???苏大检测/苏大卫环可为您提供物理性能检测、化学表征和临床前动物试验等服务
- 科学文献上发表的数据,例如动物或其他临床前数据。
- 申报器械与等同器械的差异性也应基于科学论证充分证明,可通过科学文献的临床数据、通用规范、协调标准或其他既定的技术规范评估。
三、MDR等同器械的选取注意事项
►对于III类和可植入器械,等同器械的选取应注意:
- 如预设等同器械来自同一制造商,该器械须已在欧盟合法上市,通过MDR、93/42/EEC或90/385/EEC指令认证,且其CE标志基于最新的临床评价仍然有效,受益风险比是有利的。
- 如预设等同器械来自另一制造商,该器械须已通过MDR认证,且制造商须与预设等同器械的制造商签署一份协议,以确保其能够持续完全访问该器械的技术文档。
►对于III类和可植入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MDR 61(3)条没有具体说明等同器械须在欧盟上市,等同器械的选取应注意:
- 如预设等同器械有CE标志,该CE标志不是必须通过MDR认证,通过93/42/EEC或90/385/EEC也可。
- 如预设等同器械无CE标志,其须满足MDR所有等同性和临床评价的相关要求,包括:1)制造商应能够充分获取其声称等同的器械的数据(若等同器械来自另一制造商,此处未对技术文件的获取协议做出要求);2)临床研究按是照国际指南进行的;3)临床数据满足MDR要求,并对该数据是否适用于欧洲人群给出理由。
预设等同器械的监管状态应予以披露。
►对于非医疗用途的器械(MDR附录XVI列示),例如隐形眼镜、用于面部填充的植入物等,应选取功能和风险状况相似、且具有医疗目的的器械作为类别器械,并须充分证明类比器械的临床数据可靠适用,否则应进行临床研究。待评价器械的通用规范虽然没有预期医疗目的,但其可能与临床评价的安全要求相关,故而应在等同性论证中对通用规范予以考虑,并就其是否引起临床安全性上的显著差异给出结论。
参考资料
- Regulation(EU)2017/745
- MDCG 2020-5 Clinical Evaluation-Equivalence A guide for manufactures and notified bodies.
- MEDDEV 2.7/1 rev.4 Clinical evaluation:Guide for manufactures and notified bodi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