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术语
二、器械实质性等同的判定标准
FD&C法案第513(i) 条规定了510(k)审查中确定实质性等同的标准:
FDA 510(k)的论证主要包含两部分:产品本身的相关论证和信息;与对比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比较论证。
三、对比器械要点
根据21 CFR第807.92(a)(3)节,对比器械要求如下:
对比器械的选取应注意:
FDA给出的多个对比器械的申请案例:
申报器械为血液透析导管,预期用途与两个已上市器械A、B相同,与器械A具有相似的延伸(此部分在体外使用)设计,与已上市器械B相似的尖端(此部分在体内使用)设计。此案例中,制造商可选用A和B的任何一个作为主对比器械,证明申报器械技术特征的实质性等同。
四、参考器械要点
参考器械不是对比器械,不能用于判定申报器械与已上市器械预期用途、技术特征的等同,仅在申报器械与对比器械预期用途相同、但技术特征不同时,用于为技术特征的评估提供科学方法和标准参考值上的支持。
注意:FDA会审核参考器械的适宜性,如果参考器械与申报器械用于不同的解剖部位或生理目的,则可能不能作为参考器械。
FDA给出的参考器械使用案例:
此案例中,申报器械与对比器械预期用途相同,除化学特性(涂层)与对比器械不同外,其他技术特征相同。涂层X的全髋关节植入物作为参考器械,用于帮助表征申报器械的涂层,证明了申报器械化学特性的安全性。
五、对性能数据的要求
FDA对数据的要求遵循最小负担原则,通过循序渐进的分析过程确定等同性论证所需的信息,依次考虑描述性信息(材料、设计、规格等)、非临床台架试验数据(机械性能测试、无菌试验等)、动物和/或生物相容性研究数据、临床数据的必要性。
通常情况下,传统510(k)申请都需要性能数据对等同性论证提供支持。等同性证明所需的性能数据的类型和数量取决于申报器械及其类型。极少数的器械可以仅提供描述性信息。当其他形式的非临床台架试验不足以证明实质性等同时,通常要求进行非临床动物和/或生物相容性研究。当台架试验、动物和/或生物相容性研究不充分,或现有的科学方法不被认同时,FDA还可能会要求提供临床数据。
为确保临床受试者安全以及保障产品上市后使用者安全,FDA要求申请人提交的非临床实验研究资料应由严格遵循GLP准则(即21CFR 58《临床前研究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的实验室出具。苏大检测/苏大卫环是国内唯一一家在医疗器械领域通过美国FDA官方GLP审核的机构,出具的报告受FDA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