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DI】对无菌医疗器械包装验证等问题的回答
日期:2024年01月26日 苏州苏大卫生与环境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 阅读量: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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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 (cfdi.org.cn)

摘要:CFDI一月问答整理合集

合集:#你问我答


  1.  

问:我司产品是无菌手术器械。注册资料中要求:包装验证试验测试,项目需至少包括包装完整性、包装强度和微生物屏障性能,即无菌状态/ 微生物限度要求的保持。那么在研发阶段的验证以及日后的日常生产中,对于包装性能检验,我们应该检测哪些项目?推荐参照的标准有哪些? 微生物限度、剥离强度、目力测试包装的完整性和染色泄漏法测包装封口处的密封性这几项足够么?日后的日常生产中按什么频次进行检测比较合理,比如季度监测?

答:研发阶段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可依照YY/T0681系列标准执行。取得注册证后,产品日常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应依据注册后的产品技术要求进行。因无菌手术器械种类繁多,建议企业对包装的检测频次应结合产品自身风险进行充分评价与合理评估。其余注册申报资料相关问题建议与技术审评部门进行沟通、咨询。

 

  1.  

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无菌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中规定: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我司属于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于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是否有文件规定具体指哪些项目,用以指导企业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体检?或者说,医疗卫生机构中有对于“药品从业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的体检项目规定,按照其体检项目完成后是否可以认为符合医疗器械监管法规中对于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体检要求?

答:企业应当根据无菌产品的特性识别并规定可能对产品产生影响的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可以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及当地省监管部门或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对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体检要求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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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委托第三方进行注册检验的样品和设计验证的样品可以在开展过程确认(包括安装确认IQ、运行确认OQ和性能确认PQ)前生产出来用于送检/设计验证吗?或者可以在通过安装确认IQ和运行确认OQ后、性能确认PQ前前生产出来用于送检/设计验证吗?

答:《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检验用产品应当能够代表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其生产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注册检验和设计验证的样品应为完成设计开发全过程后生产的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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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果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用的纯化水只用于清洁工作服、环境卫生,不与产品接触,纯化水检测项目,是否可以不完全采用药典纯化水规定的所有项目?比如只检测酸碱度、微生物、电导率。

答:医疗器械生产过程使用的工艺用水质量控制标准是在产品设计开发过程中结合产品质量控制要求、法规要求、水的具体用途及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而确定的。如果需要对工艺用水的质量控制标准进行变更,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相关的设计开发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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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司产品为Ⅲ类物理治疗类别的无菌管道耗材产品,产品技术要求里规定“无菌试验:产品应经一确认的灭菌过程使其无菌;检验方法为按GB 18279.1-2015的规定方法确认灭菌过程,无菌检验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进行检验”。 我们经EO灭菌验证确认,在同一灭菌过程参数下抗力大小比较结果为EPCD>IPCD>产品。请问是否可以在成品检验规程里做出以下规定:经风险评估,灭菌过程参数符合要求且全部EPCD检测结果阴性比产品无菌检测结果更能代表灭菌效果,因此采用EPCD(外部生物指示剂)检测及参数控制的方法代替产品无菌检查方法?

答:企业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国药典》《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审核指南》的相关要求制定成品检验规程。成品检验规程的内容原则上应当覆盖产品技术要求中需要常规控制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如企业采取的检验方法与产品技术要求中不一致,应结合所生产产品的特性和工艺特点,从历史检验数据的回顾分析、生产体系无菌保证能力等角度,基于风险管理原则,进行充分的验证和确认,确保产品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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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好!想咨询下,对于进口无菌或植入类医疗器械,在提交其注册申请前,是否需要注册人完成PQ(性能验证/确认)吗?或其注册递交可在注册人完成注册用型式检测样品/临床试验样品的生产(受控的生产管理质量体系下完成)后,即可递交?按照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2022 年第 50 号),注册递交后的体系核查,是否会包含PQ(性能验证/确认)的部分?谢谢!

答:提交注册申请前需要完成产品的性能验证/确认工作。注册体系核查会包括产品的性能验证/确认工作部分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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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司已取得血液透析管路的注册证,产品技术要求中规定:无菌与内毒素按GB/T14233.2-2005的规定进行制备检验液,按2020年版《中国药典》的规定进行检验。 无菌的供试品数量:GB/T14233.2中3.7.1规定为“同一批号3个~11个单位供试品”。而中国药典P158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出厂产品按表1规定”,表1:医疗器械批产量N≤100,最少检验10或4件(取较多者);100<N≤500,最少检验10件;N>500,最少检验2或20件(取较少者)。 内毒素的供试品数量:GB/T14233.2中4.5.1要求为“同一批号至少3个单位供试品”。而YY/T0618-2017《医疗器械细菌内毒素试验方法常规监控与跳批检验》表1推荐:批量<30,样品量为2;批量30~100,样品量为3;批量≥101,样品量为批量的3、最多10。并提到USP161“输血、输液器具和类似医疗器械”选择不少于3套并不多于10套器械。 请问,我司无菌和内毒素的出厂检验数量是否可参照GB/T14233.2规定,取3套产品作为供试品进行试验?若不行,建议用多少套产品试验呢?

答:业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国药典》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结合所生产产品的特性和工艺特点,从历史检验数据的回顾分析、生产体系无菌保证能力等角度,基于风险管理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产品抽样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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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针对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当产品触发了注册变更(为符合新标的变更GB 9706.1-2020和YY 9706.102-2021针对注册变更送检的样机是否可以为研发领出生产正式生产的样机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送即可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还是一定需要由生产部门重新生产变更后的样机?

答:当产品触发了注册变更时,注册人应严格按照制定的设计开发变更程序对已注册产品实施变更。送检样品应为完成全部设计开发变更工作,并经转换后生产出的成品。

  1.  

问:我们公司正在做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研发,有个关于原材料采购的问题想要咨询。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原材料(如心包,猪/牛皮,小肠)等是否可以在动物实验机构采购(原材料均从空白动物获得),该机构具备动物饲养,使用,解剖资质,动物检疫防疫要求和资质齐全,具备持证兽医,且从动物出生,成长到死亡的生命周期均具有可追溯性记录,其满足YY/T 0771系列标准的绝大部分要求,唯一不同的是该机构不具备标准中动物屠宰要求的屠宰证而是具备动物解剖资质,请问若从该机构采购原材料是否可行?

答:《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性医疗器械》2.5.3规定:“植入性的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和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所需供体采购应当向合法和有质量保证的供方采购,与供方签订采购协议书,对供方的资质进行评价,并有详细的采购信息记录”。对供方的资质评价包括合法性和质量保证能力;对供方控制的证据应至少包括动物的来源、繁殖和饲养、健康情况;对使用方监控至少包括动物种群来源清楚可追溯、无特定病原体、定期的相关病毒抗体检查。《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要求参考YY/T 0771/ISO 22442系列标准等技术性文件,并提出注册申请人应当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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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产品为无菌产品,公司具洁净区厂房,但无对应的无菌产品检验能力,可以在公司包装完后、产品灭菌及相应的检验(包括原材料、产品初始污染菌、产品无菌、环氧乙烷残留)都委外可以吗?洁净厂房的日常监控等对洁净区环境控制的验证监测均委外进行。

答:《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需要常规控制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委托检验。对于检验条件和设备要求较高,确需委托检验的项目,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以证明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或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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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注册申请人应当配备专职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当为正式聘用人员,并且只能在本企业从业”。 我们企业为了加快产品上市,在检验人员满足自检资格情况下,针对注册自检(如无菌项目),是否允许注册自检与成品检共同开展,由同一个人完成,成品检可采用自检原始数据。 如不允许,企业通过了相应检验项目的CNAS认证,是否允许通过CNAS认证检验项目,自检和成品检共同开展,在同时满足自检和成品检要求的前提下,共用一份原始记录。

答:在成品检验的项目和注册自检的项目、检验方法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共同开展,检验原始记录也可以共享,无需重复完成两次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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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司产品在设计开发过程中需要进行可沥滤物研究,例如聚氨酯材料中的MDI残留量检测及方法学验证。而MDI残留量需要用高效液相色谱仪进行检测。以及我司产品出厂检验涉及EO残留量检验,需要用到气相色谱仪。但我司均不具备以上可沥滤物研究和出厂检验项目需要用到的检测设备。 我司计划和有检验能力(检验员接受过企业培训,有检验设备,测试用标准物质有证,环境监测符合测试环境要求),但不具备检验资质(CMA、CNAS等)的第三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签订使用质量协议。检测设备仍位于该第三方企业,我司计划进行产品可沥滤物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EO残留量检验时,由我司委派我司检验员在该第三方企业完成检测。其中使用质量协议明确规定我司使用设备开展的检测项目、收费方式等,并约定由第三方企业完成检验设备的校准、维护和维修、使用等日常质控工作;我司开展方法学验证/确认、制定相关检验的操作规程、填写设备使用记录等,并定期对第三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检验条件进行审核,且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检验结果复测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使用质量协议明确双方质量责任,确保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请问这种检验方式是否可以接受并认可?

答:派本单位员工使用外部单位仪器,可能带来仪器和耗材不受控、操作人员不熟练、不能系统性地保证检测结果稳定可靠等问题。综上,建议企业应当自身建立检测能力,或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相关项目的研究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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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想委托其他公司加工产品,总体的加工工艺流程是不会变的,但里面的工艺,例如清洗,两家的清洗设备不一样,所设置的清洗参数也不一样,经过验证,对方使用他们的设备及相应的工艺参数是能够达到清洗要求的,我们还有必要去强调让对方必须按照我们提供的参数来进行清洗甚至换设备吗?

答:《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生产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维修和维护必须符合预定用途,便于操作、清洁和维护。”注册人应当经过充分的验证确保采用受托生产企业的设备及工艺参数能够达到所要求的清洗效果,并按照委托生产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受托生产企业生产行为的管理,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同时,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发生其他变化的,注册人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做好相关工作并向药监部门报告。

 

参考资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 (cfdi.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