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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 (cfdi.org.cn)
摘要:CFDI二月问答整理合集
合集:#你问我答
答: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答:《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的其它变化指前三项所述变化之外涉及质量管理体系的所有变化,包括变更包装供应商。经电话与咨询人沟通,咨询产品为骨科植入物类医疗器械产品初包装材料变更,企业应在变更前对拟变更初包装材料进行相关研究,包括生物相容性研究、稳定性研究、无菌保证屏障有效性研究等工作,以确保产品质量。企业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详询属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答:产品的外包装盒上的生产日期应按各组分中最早生产的组分的生产日期来标示。
答:《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规定“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对采购物品的要求,包括采购物品类别、验收准则、规格型号、规程、图样、采购数量等,制定相应的供应商准入要求,对供应商经营状况、生产能力、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供货期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并保持记录。必要时应当对供应商开展现场审核,或进行产品小试样的生产验证和评价,以确保采购物品符合要求。”企业应当根据采购物品及供应商的相关情况采取相应的审核方式。
答:可以!按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指南》的相关要求,成品检验规程的内容原则上应当覆盖已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中需要常规控制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除产品技术要求中的常规控制项目外,企业可结合产品特性、工艺特点、质量管理能力等实际,确定产品实现全过程需要检验的项目并进行控制,确保产品满足要求。
答:依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境内医疗器械生产地址变更的,注册人应当在办理相应的生产许可变更后办理备案。生产许可证地址变更后,应立即办理注册证的变更备案,保证注册证与生产许可证相关内容的一致。两证生产地址变更一致后,方可在变更后的生产地址组织该注册证产品的生产。依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已注册的医疗器械发生注册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变更文件后,依据变更文件自行修改说明书和标签。
答:企业应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总局办公厅关于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编制产品技术要求,企业根据产品特性、生产工艺、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体系等确定产品的检验项目,确保产品满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如无专用的国标/行标,可参考其他相适用标准。
答: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设计和开发的变更进行识别并保持记录。必要时,应当对设计和开发更改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在实施前得到批准。
参考资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 (cfdi.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