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江苏索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苏州苏大卫生与环境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根据《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1209)要求,编制完成了《江苏索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报告》,现公示如下:
1、土壤监测结果分析
基本项目分析
重金属:本次调查对所有土壤样品进行了常规项重金属含量分析,包括砷、汞、铅、镉、铜、镍、六价铬,共7类重金属。根据检测结果进行数据统计可知3),本次调查所有土壤样品除六价铬未检出以外,其余常规项重金属均有检出,地块内土壤样品中常规项重金属检出含量均远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符合标准要求。
挥发性有机物:本次调查采集的土壤样品中S12样品中氯仿、S22样品中氯仿、1,1,2-三氯乙烷略有检出,其余土壤样品中挥发性有机物(VOC)组分均未检出,各指标均远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的要求。
半挥发性有机物:本次调查采集的土壤样品中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组分均未检出。
特征污染因子分析
特征污染因子铝、锌、硫化物、氨氮、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氯乙烯、氯化物、石油烃、氟化物、苯胺。
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氯乙烯、苯胺:均未检出。
铝:本次监测土壤样品所有点位中铝均有检出,检出浓度在35-138mg/kg之间,与对照点检出浓度69.7mg/kg相比,无明显异常。
锌:本次监测土壤样品所有点位中锌均有检出,检出浓度在48~2080mg/kg之间,参考河北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 13/T 5216-2022)表1 第二类用地筛选值10000mg/kg,土壤锌浓度符合要求。
氟化物:本次监测土壤样品所有点位中氟化物均有检出,检出浓度在345~1060mg/kg 之间,参考河北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 13/T 5216-2022)表1 第二类用地筛选值10000mg/kg,土壤总氟化物浓度符合要求。
硫化物:本次监测土壤样品所有点位中硫化物均有检出,检出浓度在0.04~29.4mg/kg 之间,与对照点检出浓度0.58mg/kg相比,S11、S16、S19、S37、S25偏高。
石油烃(C10-C40):本次调查地块内土壤样品中石油烃(C10-C40)(8-99mg/kg)检出含量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4500mg/kg,符合标准要求。
2、地下水监测结果分析
地下水标准限值参考《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Ⅳ类水标准限值;1,1-二氯乙烷、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参考《上海建设用地土壤状况调查、风险评估、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附件5(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工业用地标准限值要求。
(2)关注污染因子:
基本项目分析
pH:本次调查的地块内地下水样品pH值分布在7.1-8.6之间,对照点pH为8.2,整个地块内地下水呈中性,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要求;
感官形状及一般化学指标:本次调查地块地下室样品中肉眼可见物、浊度、硬度、锰部分为Ⅴ类水,以上因子为常规因子,属于基础检测项,涉及到企业生产工艺、原辅材料泄露的可能性较小,且企业饮用水均为自来水,不涉及地下水,企业距离河流较近,可能浅层地下水受到地表水水体影响较大,以上物质不属于索普新材料特征污染物;其余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检出值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要求;
毒理学指标:本次地下水样品中15项毒理学指标检出值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要求。
特征污染因子:
石油烃(C10-C40):本次调查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石油烃(C10-C40)检出含量与对照点地下水样品检出含量相比差异不大,且均低于《上海建设用地土壤状况调查、风险评估、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附件5(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相关标准值,符合标准要求。
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苯胺:均未检出,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要求。
铝:本次地下水样品中部分样品检出,但检出值远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要求。
氟化物:本次地下水样品中部分样品检出,但检出值远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要求。
锌:均未检出。
氨氮:本次地下水样品中部分样品检出,但检出值远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要求。
(3)关注污染物历次监测结果分析
用人单位自2022年进行第一次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调查,并每年按照要求对地下水及土壤自行监测,2021年-2025年地下水中特征污染物锌、氯乙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等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可萃取石油烃略有检出,但检出值远低于限值要求,且整体呈现平稳态势,无明显上升趋势,地下水监测项目未出现监测值连续4次以上呈上升趋势的,监测数据基本均为上下波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