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无表面处理、表面经着色和表面黑灰色阳极氧化的钛及钛合金材料骨植入医疗器械,其检验报告和力学性能研究资料应如何提交?
答:钛本色(无表面处理)和表面着色阳极氧化的产品,其检验报告和力学性能研究资料可以选择着色阳极氧化产品作为典型性产品,着色阳极氧化处理产品和黑灰色阳极氧化处理产品宜分别进行检验。对于力学性能研究资料,如申请人可合理论证着色及黑灰色阳极氧化处理对产品力学性能无显著影响并提供支持性资料,可选择着色或黑灰色阳极氧化产品中的最差情形进行力学性能测试。
审评四部 供稿
2.问:采用相同原材料制成、具有多个规格装量的预充式导管冲洗器,开展药物相容性研究时如何选择典型性产品?
答:建议选择单位毫升药液和与液体接触组件的面积和克重最大的型号,作为药物相容性研究的典型性产品。
审评五部 供稿
3.问:充填用复合树脂固化特性研究需考虑哪些方面?
答:充填用复合树脂的固化特性研究需考虑产品固化形式开展产品固化方式及条件、工作时间、固化时间、固化深度、聚合程度、固化放热研究资料。充填用复合树脂产品均需明确产品固化方式(如热固化、光固化、双固化等)、固化条件、聚合程度及固化放热研究,对于需配合外部能量器械的需明确具体操作步骤及参数,提交相应条件下产品有效固化的研究资料,并结合产品树脂基质及引发剂体系提交产品双键转化率、固化放热研究。其中,对于化学固化、双固化复合树脂需考虑工作时间、固化时间研究;对于光固化、双固化充填用复合树脂,需提交产品固化深度研究。
审评四部 供稿
4.问:血液透析器产品是否可以通过变更注册增加不同膜面积型号?
答:如增加的型号与原有产品相比,产品原材料、膜结构、主要性能指标及预期用途等相同,仅膜面积不同,可通过变更注册增加,但不同膜面积产品需按照膜面积选择典型性产品分别进行评价。
审评五部 供稿
5.问:进口整形美容用透明质酸钠类注射填充剂的上市证明文件中是否需要涵盖申报的适用范围?
答:对于进口产品的适用范围,原则上应与境外上市证明文件载明的适用范围保持一致,不应擅自扩大范围。若上市证明文件中未涉及适用范围描述,申请人需提交文件以证明所申报适用范围产品在原产国合法上市和销售。
审评三部 供稿
6.问:对用于肩锁关节脱位、下胫腓联合分离固定的带袢钛板产品,其疲劳性能研究中的载荷及循环次数应如何确定?
答:对用于肩锁关节脱位、下胫腓联合分离固定的带袢钛板产品,其疲劳性能研究中的加载力需结合临床受力特征确定,应能模拟预期临床力学环境;其疲劳循环次数需结合临床使用情形、临床预期使用寿命和患者愈合周期确定,具体疲劳循环次数考虑因素如下:
(一)若为软组织修复期间提供骨与骨间固定的情形(带袢钛板不发挥骨折固定功能),疲劳循环次数可参照YY/T 1927-2024执行。申报资料中需说明申报产品“不适用于创伤类骨折固定和韧带永久替代”。若未说明,说明书中需要警示“不适用于创伤类骨折固定和韧带永久替代”。
(二)若适用于韧带撕脱小骨块固定情况,疲劳循环次数需结合临床使用情形、临床使用寿命和患者愈合周期确定,一般情况下循环次数可参考创伤类骨折修复周期的使用寿命要求。申报资料中需说明申报产品“不适用于韧带永久替代”。若未说明,说明书中需要警示“不适用于韧带永久替代”。
(三)除非有充分的生物力学和临床证据证明其安全有效性,否则不宜宣称带袢钛板能在下胫腓、肩锁关节处发挥韧带永久替代功能。
审评四部 供稿
7.问:对于辅助生殖用液类产品稳定性研究中,鼠胚试验为什么是在货架有效期末而不是期间进行?
答:针对原共性问题“对于辅助生殖用液类产品,稳定性研究中是否需要进行鼠胚试验?”原回答为“需对货架有效期内辅助生殖用液类产品的功能稳定性进行验证,因此对于可能接触卵子、合子或胚胎的辅助生殖用液类产品,建议考虑在货架有效期末进行鼠胚试验。”有留言问“鼠胚试验为什么是在货架有效期末而不是期间进行?”
答: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验证贯穿研发的整个过程,验证的主要目的是证明在其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产品在货架有效期内满足使用要求。注册申请人需合理设计货架有效期验证方案,建议在试验过程中设立多个检测时间点选择适宜的项目进行验证。鼠胚试验作为货架有效期的验证项目,注册申报时需提交货架有效期末的验证报告。
审评三部 供稿
8.问:注册申报资料首次递交时未关联主文档,在补正资料阶段补充关联主文档是否可行?
答: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医疗器械主文档登记事项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36号)第二条“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出的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及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变更、临床试验审批等申请事项中所引用主文档的登记,适用于本公告”,上述事项首次申请未关联主文档的,在补正资料时可一并关联主文档。
审评四部 供稿
9.问:在有源二类医疗器械的所有生产工艺、原材料、结构等均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如果通过变更注册,新增适应症,那么变更注册被批准之前生产的产品,是否可以在更新产品说明书之后,宣称具有新增的适应症?
答: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因此注册变更批准前生产的产品配套的说明书应与当时经注册或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10.问:我公司新研制医疗器械,其原材料库在S市A地址、产品加工车间在S市B地址、产品辐照灭菌后成品库在S市C地址。 注:A、B距离超过20米,C地距离AB地约1公里。 问题:医疗器械生产地址范围是否仅指产品加工车间,即B地址?而并不包含库房如A、C地址?
答:医疗器械生产地址范围是指与产品生产质量相关的所有场所,至少包括生产加工车间、灭菌车间、原材料库、成品库、检验场所等,且应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您提及的ABC三个地方均为生产地址。
11.问:医疗器械的标签中的存储温度要求为常温和阴凉时,具体常温和阴凉的温度等定义的依据是什么?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进口医疗器械的英文标签上储存温度为2℃—27℃,中文标签中的储存要求可以是“常温”吗?
答:对于常温和阴凉的规定,依据《中国药典》三部凡例的总则,室温(常温)系指10~30℃;阴凉处系指不超过20℃。同时,GB 50457-2019《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3.2.8也提到仓储区的温度要求,常温保存的环境,其温度范围因为10℃~30℃;阴凉保存的环境,其温度范围应为小于或等于20℃。对于要求储存温度为2℃~27℃的医疗器械标,与“常温”储存要求的10-30℃不符,应当按照要求确定储存环境温度。
12.问: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的住所、生产地址是否可以在同一省份的不同城市,例如营业执照住所为J省A市,生产地址在J省B市,在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过程中是否可以变更申请人住所?
答: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的住所是依照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批准的,医疗器械的生产地址是产品实际的生产地址,二者可以是不同的地址。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相关问题建议咨询医疗器械技术审评部门。
13.问:我公司有一个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至今,产品的某二个关键原材料均从外部购买。为实现产品自主化,公司完成了这两个关键原材料的工艺研究,并建立了相应的生产场地,计划后续这两个关键原材料由我们企业自行生产。请问:产品需要走变更注册?质量体系还需要现场检查?
答:1.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原材料发生实质变化有可能影响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变更注册手续;注册证载明的相关事项属于变更注册事项;其他变化按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请明确原材料变更情形予以执行。2.质量体系现场核查事宜请咨询当地药品监管管理部门。
14.问:产品生产批次有A、B、C,灭菌批次均为a,请问留样是否可以按照灭菌批进行留样,即留样A、B、C三批中任意一批?根据《医疗器械产品留样检查要点指南(2016版)》中的描述“(五)留样比例或数量 2.对于无菌产品,每个生产批或灭菌批均应当留样”。是否可以解释上述中的留样办法?
答:可以。产品留样指生产企业按照规定保存的、用于质量追溯或调查以及产品性能研究留存的中间产品、成品等。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要求,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留样目的确定留样数量和留样方式(按生产批或灭菌批等留样),制定留样管理办法,并按规定进行留样及观察。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