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MDR法规下的临床评价(一)
日期:2022年06月30日 苏州苏大卫生与环境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 阅读量:2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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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评价报告(Clinical Evaluation Report,CER)是医疗器械CE技术文档的难点及核心部分,在CE认证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方便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更好理解MDR法规下的临床评价,小编将在本篇对临床评价基本要求、基本流程及临床数据来源进行介绍。

一、什么是MDR法规下的临床评价?

“临床评价(clinical evaluation)”是一个系统、有计划的过程,用以持续地产生、收集、分析和评估与器械有关的临床数据,验证器械按照制造商预期使用时的安全性和性能,包括临床受益。

二、临床评价涉及的关键词

  • “临床研究(clinical investigation)”指对一个或多个人体受试者进行的任何系统性研究,旨在评估器械的安全性或性能。
  • “等同器械(equivalent device)”指一种能被证明与被评价器械等同的器械。
  • “临床数据(clinical data)”指器械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安全性或性能相关信息;
  • “临床受益(clinical benefit)”指器械对个人健康的积极影响,表现为有意义的、可测量的、与患者相关的临床结果,包括与诊断相关的结果、对病人管理或公共健康的积极影响。
  • “上市后监督(post-market surveillance, PMS)”指制造商与其他制定、保持最新系统程序的经济运营商合作开展的所有活动,用以主动收集和审查器械上市后的数据,从而确定任何需要立即采取的必要纠正或预防措施。
  • 上市后临床跟踪(post-market clinical follow-up, PMCF)”指为持续更新的临床评价过程,并应在制造商的上市后监督计划中加以说明。PMCF目的是确认器械在整个生命周期内的安全性和性能,确保已识别风险的持续可接受性,并根据事实证据发现新的风险。
  • 定期安全更新报告periodic safety update report, PSUR)”,IIa类、IIb类、III类器械制造商应为每个器械及每种相关类别/组别的器械准备定期安全更新报告,总结根据上市后监督数据分析的结果和结论,以及所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理由和描述。

三、MDR法规下临床评价的总体要求和原则是什么?

MDR Article 61(1)阐明了临床评价总的要求和原则:

  • 临床评价旨在基于临床数据,验证器械在预期使用的正常条件下符合“通用安全和性能要求”(General safety and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GSPR)要求,评价非预期的副作用和受益-风险比的可接受性。
  • 临床数据应提供充分的临床证据,包括上市后监督数据。
  • 制造商应确定并证明必要的临床证据的等级。临床证据的等级应与器械的特点和预期用途相适应,能够证明器械满足GSPR要求。
  • 制造商应根据MDR Article 61(1)和附录XIV Part A中“临床评价和PMCF的要求,计划、实施并记录临床评价。

 

为确认器械符合GSPR相关要求,较之93/42/EEC和90/385/EEC指令,MDR强化了许多和临床评价相关的重要因素,包括:

  • 考虑可用的代替治疗方案,以确认器械受益-风险比的可接受性;
  • 评价器械受益-风险比的可接受性必须基于临床数据,且临床数据须提供充分临床证据,包括PMS数据;
  • 引入了术语“临床证据”,且要求制造商考虑器械的特点和预期用途后,定义并论证所需的临床证据等级,MDCG 2020-6 附录III给出了不同临床证据等级的建议;
  • 引入PMS数据,特别是PMCF数据,制造商应按照MDR附录III的要求建立PMS计划,PMS临床数据应包含在临床评价中;
  • 引入“等同性”定义,MDCG 2020-5中给出了证明等同性的过程;
  • 引入“临床数据”的定义。

四、MDR法规下临床评价的基本流程

为了计划、持续进行和记录临床评价,制造商应:

  • 建立并更新临床评价计划;
  • 确认临床数据、证据---通过系统的科学文献综述,确认与器械及其预期用途相关的可用临床数据,以及临床证据中的任何缺口;
  • 评估临床数据---对所有相关临床数据进行评估,评价其对确立器械安全性和性能的适用性;
  • 产生临床数据---根据临床开发计划,通过适当设计的临床研究,生成任何新的或额外的临床数据,以解决突出问题;对于遗留器械,若器械本身上市后数据不能够提供充分全面的临床证据,则需要生成新的临床数据;
  • 分析临床数据---分析所有相关的临床数据,以得出有关器械安全性和临床性能的结论,包括临床受益;
  • 得出临床评价报告(CER);
  • 上市后临床跟踪(PMCF)。

五、MDR法规下临床数据的来源

MDR Article 2 (48)指定了临床数据的来源,有如下来源:

  • 被评价器械的临床研究;
  • 科学文献中报道的等同器械的临床研究或其他研究;
  • 发表于同行评议的科学文献上的,关于被评价器械或等同器械的其他临床经验报道;
  • 来自上市后监督的临床相关信息,特别是PMCF信息。

enlightened注意:

  1. MDR法规对临床数据来源的要求比指令更为严格,这使得部分在指令下可以被采纳的数据无法在MDR下的临床评价中使用。如,未经发表的其他临床经验,以及等同性不能被证明的器械的临床数据,不再被认为是“临床数据”。
  2. MDR Article 61 (3b)要求对所有的临床研究结果进行严格评价,考虑其是否满足MDR Article 62-81和附录XV的要求,一些在指令下已经完成的临床研究可能不能满足MDR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需要考虑通过PMCF产生新的临床数据;对于基于成熟技术的或低风险产品,可使用较低等级的临床证据表明符合GSPR要求。